探析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身份认同问题

2011-08-15 00:46赵春苗
黑龙江史志 2011年9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身份

赵春苗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探析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身份认同问题

赵春苗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体层面上直接表现为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嬗变和转型。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是促进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关键。通过分析失地农民群体性身份认同危机成因,提出对失地农民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进而从法治角度提出解决途径,及构建和谐社会政治文明的建议。

失地农民;身份认同;城市化;政治文明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城市的扩张必然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失地农民”这一群体由此而产生。中国城市化率每提高1%,最终带来3360亿元的GDP,将有1000万~1200万人从农村转移到城市(1)。2020年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将扩展到1亿人左右(2)。城市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却不能给其“名分”,失地农民游离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他们无法融入新环境,又回不到过去,只能在“农民”与“市民”的尴尬身份之间摇摆挣扎。对城市生活的强烈渴望与无法抹去的身份“烙印”形成巨大反差。由于模糊的自我身份定位,他们在身份上“迷失”了自己,遭遇了群体性身份认同危机,这可能导致深层次的社会紧张和社会隔离。笔者探讨了对失地农民进行有效的社会保护途径,以期有利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当前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现状及研究意义

1、身份认同涵义

曼纽尔·卡斯特认为,认同是人们获得生活意义和经验的来源,是个人对自我身份、地位、利益和归属的一致性体验(3)。广义而言,社会认同包括制度认同、文化认同和身份认同三个层面。

身份认同是指个人与特定社会文化的认同,是一个旧身份不断分裂、新身份不断形成的去中心过程(4)。个人在感情和价值上通常将自己视为某群体一份子,且具有强烈的群体归属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2、失地农民身份认同危机

差别化户籍制度制造出了横亘在城乡之间不可逾越的“身份鸿沟”。由于对城市没有归属感,他们容易产生困惑,更容易对城市产生心理隔阂。作为被动城市化的人,他们被强大的社会机制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中,从相识的农村熟人社会中非自愿地剥离出来,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去适应陌生城市生活。他们虽然实现了居住地点等改变,但许多人仍然认为自己的身份属于农转非,和市民、农民都有差别。“失地农民”不仅是对其生存状态的简单描述,而且成为失去土地农民的群体身份称谓。他们往往以农村人和城市人的双重眼光来看待自己的社会身份,其结果只能是在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的不断碰撞中寻求自己的未来,成为游离于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之间的“双重边缘人”,这导致失地农民出现了群体性身份认同障碍和危机。

3、研究的现实意义

失地农民是被动市民化群体,由于身份的被动非农化,他们充满着对现有体制和制度安排的种种不满,是潜在的引发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只有当他们形成对新身份的真正认同,他们才能地融入城市社会,才能化解社会潜在的风险和不安定隐患。认同危机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结和激化的产物,是社会两极分化和社会排斥所引起的社会心态,它的弥散和扩展不仅不利于个人的身心和谐与健康发展,而且对于社会和谐发展形成直接的威胁,将会导致社会隔离、社会紧张和社会风险(5)。故失地农民身份认同,无论对于失地农民彻底市民化还是维护社会的安定都意义重大。

二、失地农民身份认同障碍成因分析

失去土地仅仅是身份认同危机的表层原因,究其根本,更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有如下几点:

1、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

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相关部门的准许迁入证明”。在法律上中国公民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民也由此丧失了自由迁徙的权利(6)。社会管理通过户籍、等制度将农民和市民人为的割裂开。农民首先不是被当作一种职业,而是被当作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在这种体制下,即使不再耕种土地,进入城市,农民这一身份也很难被改变。“失地农民”按户籍制度的“农转非”来界定,已不再是农民。然而,在现实中,在涉及市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障等具体权利时,他们却处于非居民的待遇状态。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夹缝中生存,导致了失地农民由于难以融入而进一步固化了自己原有的身份,形成“自己就是农民,进了城依然是农民”的心理。

2、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影响

城市化是指人口向城市聚集,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更确切地说,城市化就是指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过程。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其重要表现就是城市化(7)。30年的改革中城市的发展尤为突出,这就自然需要更多的土地。“农村包围城市”,在21世纪出现了相反的格局:城市向农民侵袭。乡村变成了城市,田野变成了高楼。为了国家工业化的梦想,农民曾经交出土地上的收获;当城市化梦想来临时,农民交出的是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8)。这样一来,原本靠土地吃饭的人就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被迫向城市转移。然而,我国城市化水平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失地农民要真正融入城市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农业(农村)文明与工业(城市)文明的差异

失地农民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认识和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仅仅把失地农民问题看成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没有从社会变革、文明变迁的角度审视这一问题的本质属性。从本质上看,农民失去的不仅是土地,更是与土地相关联的生产生活方式,是世代相传的农业文明。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不单纯是经济补偿,而是一个如何实现从农业(农村)文明向工业(城市)文明转变的问题。在农业文明背景下,生产具有分散性、季节性、地域性和半自给性。农民的社会交往方式以地缘和血缘为主,费孝通曾中指出“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乡土社会里地缘还没有独立成为一种构成团结力的关系”(9)。城市文明具有集中性、高组织、高技术、市场化、全球化特征。社会交往中以业缘关系为主,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组织纪律意识,需要有广泛的职业选择与地域流动能力。两种文明本质上的差异,决定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农民融入城市,融入现代文明的艰巨性。

三、对中国新型的政治文明构建的法治角度新思考

(一)失地农民权利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11)“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重要价值一样”。(12)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就是不合理的和非正义的。但形式平等也存在弊端,弱势群体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者由于社会的歧视或政策的不完善等原因而被剥夺了本应享有的资源。对弱势群体进行形式和实质平等的保护,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的社会转型瓦解了计划经济时代封闭的社会结构,抛弃了以先赋身份决定社会地位的观念,但因起点和规则的不平等却产生机会的不公平。从根本上说,社会转型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的原则,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改革中获益,改革才具有合法性。

(二)保护失地农民权益以构建和谐政治文明的法治设想

一个社会认同度高的社会,无疑是一个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广泛支持的、和谐的社会。失地农民处于权利贫困、心理贫困和能力贫困三者并存的状况,对于以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坚持以公正性为根本、以动态性为保障、以发展性为方向的原则。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改变户籍管理制度

消除失地农民市民化障碍的根本出路是要确立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经济差别,达到户籍与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完全脱节。给新进城落户居民以原城市居民待遇,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并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

2、调整分配制度

初次分配是按劳分配,体现形式公平,再分配就是要实现实质公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首先表现为群体性的经济贫困,究其根本是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因此政府应通过规范初次分配秩序、强化再分配力度使部分财富由高收入流入低收入,这是提高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径。调整收入差距是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把它调节到合理的限度内,克服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解决弱势群体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消除其心理的不平衡,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失地农民身份认同困惑的必要保障。

3、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将慢慢过渡到城市新居民,应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短时间为他们建立完全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注释:

(1)吴丽萍、吴露萍.中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和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09(1):52。

(2)万厦,海平,利痕.城市扩展中政府应如何帮助失地农民实现身份转变[J].理论前沿.2003(21):30。

(3)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32。

(4)陶家俊.身份认同导论[J].外国文学,2004(2):37。

(5)陈占江.生命历程理论视野下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护研究[J].学术交流.2008(11):195。

(6)张英洪.农民权利论[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40。

(7)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出版社.2006:176。

(8)张新民.《包围城市--中国农民向城市的远征》[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18。

(9)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0——71。

(10)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437。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1][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7.

[2][美]罗纳德·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版.

[3]中国4000万失地农民流荡城市.企业标准化[J].2008,(2):29.

[4]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437.

[5]万厦,海平,利痕.城市扩展中政府应如何帮助失地农民实现身份转变[J].理论前沿.2003(21):30.

[6]张英洪.农民权利论[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40.

[7]吴丽萍、吴露萍.中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和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09,(1):52.

[8]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出版社.2006:283.

[9]陈占江.生命历程理论视野下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护研究[J].学术交流.2008(11):195.

[10]张新民.包围城市——中国农民向城市的远征[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18.

[1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0—71.

赵春苗(197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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