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2011-08-15 00:46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0期
关键词:工作部门条例活动

关于开展《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志办公室,省(中)直各单位地方志办公室: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依据《条例》精神,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各项工作,地方志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值此《条例》颁布五周年之际,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进一步扩大地方志影响,促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条例》的认识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地方志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事业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治志,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里程碑意义。广大方志工作者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新时期地方志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进一步提升《条例》的影响力

高度重视《条例》宣传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和史志知识竞赛、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地方志的影响力,形成学习宣传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自觉遵守意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治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三、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推动地方志工作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要以宣传《条例》为契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带头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开创“志鉴库馆,服务开发,五业并举,协调发展”新局面,推动地方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要加强学习宣传《条例》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和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做到真学习,真宣传,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加强对学习宣传活动的检查指导,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对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总结和表彰。对有关学习宣传《条例》活动情况,请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省地方志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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