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瑜郝建平
(包头师范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浅析王符的赏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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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王符所处的年代,是东汉王朝由盛世急剧走向衰败的时期,当时的社会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都很严重,所以他非常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面对“浮侈”现象的恶性漫延和骄臣恶吏的胡作非为,他强调光靠道德教化是不行的,必须大力强化法制,而赏罚是“治乱之枢机”,法律条文必须依靠赏罚来维持。王符在致力于维护封建的统治秩序的同时,“赏罚”就成为了他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思想。
东汉;王符;赏罚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治乱”是国家治理状况好坏的标准。“治”,标志国家安定、有秩序,其理想境界即所谓天下太平,“乱”,标志不安定、无秩序,其最坏的状况就是臣下篡逆或民众造反。[1](P93)这里,是否安定是和有没有秩序联系在一起,而有没有秩序主要是看君臣之间和君民之间的上下从属关系是否能维系。如果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治”其实就是指国家政治的有序状态,“乱”则是指无序的状态。由于国家都是由许多社会成员组成的群体系统,各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总是力图被历代政治思想家纳入一定的规范,使整个群体系统由无序而变为有序。但怎么样达到这个目标,各派的主张是不相同。道德教化是先秦儒家所提倡的,法令赏罚则是法家强调的。两汉时期的官方正统思想,是以董仲舒改造过的儒家学说为代表,其特点是“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刑相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