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展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2011-08-15 00:45
党史文苑 2011年9期
关键词:工会法企业主非公有制

刘 丽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南昌 330000)

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大批涌现出来。工会组织在充分发挥维权职能,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本文拟对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展的困境及原因作些分析,以期对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有所推动。

一、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必须性及其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所谓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相对主导地位是指外商、港澳台所占股份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股份所占比例最大,相对于其他股东对企业起到控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些规定为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体现了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必须性。

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职工队伍也在不断扩大,为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对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正处于发展阶段,劳动关系复杂,劳动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稳妥解决,势必挫伤职工的积极性,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的稳定,投资者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职工群众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活力源泉,只有把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健康发展,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因此,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引导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去,更好地完成企业的各项目标,共谋企业发展,意义十分重大。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应当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组建工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组建工会当作协调劳动关系的“稳压阀”,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推进器”,实现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困境

1.组建率较低。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缺少强制性规定,工会经费收缴也缺乏刚性手段。在组建过程中,一些企业主对组建工会存在“三怕”,即:怕麻烦、怕缴工会经费、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老板对着干。多数企业主在认识上更是把缴交工会经费与组建工会对立起来看待。同时,由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且员工流动性大,加之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工会是自己的对立面,还要交纳工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因此对建立工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触。

2.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工流动性大等多种原因,部分农民工不了解工会法和工会的作用,加之有些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凝聚力不强,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不落实。由于劳务派遣工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既可以在用人单位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入会,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人员分散和管理上“够不着”,即使成立工会也流于形式;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工没有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难以或者不愿意吸收他们入会,致使劳务派遣工大多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4.工会维权不力。职工受侵权的领域主要在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在这些方面,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企业工会组织维权的力度不够,难以真正取得职工的信任。

5.工会维权渠道难以满足整个劳动者群体的利益诉求。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利益诉求难以通过工会渠道上达决策层,更没有其它法定的组织渠道可以利用。在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现有体制可以通过强化工会职能来扩大工会的聚合能力和代表性基础,但对于缺少稳定职业的边缘劳动者群体而言,工会却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要求。农民工流动量大、稳定性差、组织意识弱、整体素质较低,组织起来很困难,特别是大部分农民工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密集性行业中,这些行业的企业主、包工头本身素质也不高,不重视农民工权益,甚至想方设法 “坑害”农民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工会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加之企业本身稳定性也很差,就更增加了工会维权工作的难度。

三、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困境的原因分析

1.劳动者存在“搭便车”心理。一般来说,劳动者即便有参加工会的愿望,但是也并不强烈迫切,不愿意出头,依赖政府,存在“搭便车”心理。其客观原因是劳动者一般由三部分人组成:外来打工者、原城镇其他所有制职工、本地打工或下层管理者。外来打工者基本上是农民,他们以赚钱为主要目的,维权意识淡薄,流动性大,没有组织起来建立工会的意识和要求;原城镇其他所有制职工认为工会无非是“搬搬凳子,发发票子”,办不了大事,可有可无;本地打工或下层管理人员与企业主有着某种地缘、亲缘关系,已是小圈子或大圈子的人,并以此为荣,无与其他人结成组织的意愿。也有一些劳动者有建立工会的意愿,但怕得罪老板,为了生存而不敢提出。

2.企业主有抵触惧怕情绪。企业主有抵触情绪,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怕交经费,增加人工成本。“出钱买婆婆,这些钱给厂里工人,工人还会说句好,给你们,影子都看不见”。二怕有一个享受中层管理者待遇的人与自己对着干,增加“内耗”。劳动者和企业主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上级工会只能大力“组建”:寻找种种关系做企业主的工作,找政府、找党委、找工商、找乡镇,甚至找熟人、托关系,总之调动各种关系“围攻”企业主,求其同意。老板同意后,由老板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这些候选人相当部分是与老板的亲戚或是老板的“贴心人”,甚至工会会员也要老板确定,相当部分与老板沾亲带故,或是企业的技术骨干、营销人员、“优秀工人”。通常组建工会的程序为:上级工会与老板共同确定工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发展会员,最后才召开工会会员大会,宣布工会成立。显然,在整个组建工会的过程中,很难看到工人、农民工的身影,看到他们意志的表达。

3.《工会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我国工会的主要法律——《工会法》的实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一部基本法,贯彻《工会法》不仅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全社会的职责。但有少数地方的党政领导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工会法》是一部部门法,贯彻《工会法》是工会的事,与政府关系不大,因而对工会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因而使《工会法》在某些人眼里成为一纸空文。从根本上讲,这表明社会的工会意识还很淡薄,人们对工会的性质和宗旨缺乏应有的认识。如此种种,致使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

4.职能缺位,工会履行维权能力丧失。工会的唯一职能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中,企业工会的基础建设薄弱,“六有”(即有牌子、有机构、有干部、有制度、有经费、有活动)无法全部落实。许多企业中的领导将工会看作企业的一个部门,是管理机构的行政副手。企业主对工会的人事任免肆意干预,当工会干部维权触犯企业利益时,则可能会通过解除其职务甚至解除劳资关系进行报复。劳动者则认为工会的作用主要是帮助企业宣传政府政策,或是主管企业福利的部门,把工会工作的内容界定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搞慰问、发福利、组织旅游、评比颁奖,等等。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劳动者的观念之中,更存在于一些企业领导、企业主和工会组织负责人的观念之中,形成了对工会职能的“错误共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阻碍了工会寻求维护劳动者权益路径的主观努力和客观行为。即便已建的基层工会职能作用远未发挥,缩手缩脚。相当部分基层工会活力不足,主要表现在难以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工作,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能和发挥作用,对职工缺乏应有的凝聚力,甚至沦为“挂牌工会”和“空壳工会”。

组建工会是企业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当前劳动关系更为复杂,劳资纠纷不断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无碍大局、可有可无的观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会组建工作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加大组建工作的力度和步伐,提高工会在群众中的权威性。各级工会应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深入开展,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哪里有工会组织哪里就有工会作用的发挥。应深入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工作,实现对更多小型非公企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应严格依法选好配强工会主席,强化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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