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财旺
(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甘肃 天水 74100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下的“和谐”,与传统文化意味下的和谐并非可以等量齐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和谐”并非仅仅强调均衡、平等、稳定等,否则,老子所谓“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状态即可终结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以“和谐”自许,自然少不了平等、均衡、稳定等基本要义,但这种平等、均衡、稳定不是静止不动、画地为牢,而是以发展为精义,在动态中寻求均衡,是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下的均等、平衡。所以,此所谓“和谐”,不是为和谐而和谐,而是以发展求得和谐,以和谐来保证发展。在动态的良性的前进运动中展示关系表达的和谐——主要是人们间利益关系的和谐,核心是分配关系的和谐。籍此来满足全面发展的人的全方位的合理需求。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创造活力,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2]那么,从根本上判别,怎样的状态是和谐的或不和谐的,和谐程度的高低又如何考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