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书全 吴 静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一国将不能继续排他地制定和颁布政策,而必须日益广泛地与他国和私人组织合作、协商和相互配合,以实现其目标。”[1]同样,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也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各自为政地制定规章,而应该加强合作,相互协商和配合,建立协调统一的行政法制环境。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传统行政立法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区域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区域行政立法协作,建设统一协调的区域法制环境,已经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由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以及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形成了几大经济区,如东部经济区、中西部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东北经济区等,并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日益强化。为了推动区域整体的共同发展,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适应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区域经济协作必须依赖于统一的法制环境,而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的现状却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行政立法形式只有地方规章,其立法主体也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这种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体制导致了法治的“碎片化”、“地方化”现象,[2](P4)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制约着区域内经济的统一、协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