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若干思考

2011-08-15 00:55:15赵野松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赵野松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 杭州 310002)

○道路交通安全专版

对侦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若干思考

□赵野松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 杭州 31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道路上情节恶劣的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归入此罪。此类案件由于执法办案标准更高,工作量巨大,且交警部门尚没有专业的办案队伍,以及可能发生的执法冲突,使得交警面临较大的执法挑战。公安机关将本着依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调整机构设置、加强执法指导、明确执法标准,稳妥侦办危险驾驶罪案件。

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侦查

主持人:陈秀和,田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确保客观、公正、准确、高效办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罪案件,笔者就办案程序、证据标准、办案力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谈些认识和看法。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刑事诉讼特点

根据《修正案(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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