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达毅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第二部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这次修正的最大亮点。此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选举人大代表。这次修正取消了城乡人口差别,实现了城乡人口选举权的平等。那么,为什么现在才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现在取消城乡人口差别是否合适?如何认识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历史?怎样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这些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历史和现实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选举法修正案的规定是一步到位,这是否超前了?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本人认为,从我国社会发展趋势和立法的前瞻性看,现在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符合实际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我国城乡人口构成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从1953年以来的统计数据看,我国城镇人口呈逐步增加趋势,特别是自2001年以来,城镇人口的增加速度很快,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由2001年的37.7%增加到2008年的45.7%,8年间增加了8个百分点[1],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按照这样的发展变化趋势,到2012年,我国城乡人口基本上可以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