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海
(鸡西市消防支队,黑龙江 鸡西 15810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7.4.2条规定: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这是我们进行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时必须满足的一个最重要的技术参数,但对于居住建筑,由于每层的公共面积有限,消防竖管往往布置在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处,此时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故“高规”对于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消火栓设置条件给予放宽,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来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的技术要求。“高规”对居住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放宽条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代替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做法,其出发点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居住建筑公共面积限制所致;二是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可靠性能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欠妥当,而且有悖于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的设计理念,其安全性也有待商榷。
在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时,确定该建筑物是保证一股水柱还是两股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是系统设计的主要参数,也是确定建筑物楼层内消火栓数量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