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江
(齐齐哈尔市消防支队,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100)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直以来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的重点,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出台后,对各类隐患的处理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不以限期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的权限和力度,对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解决界限不明、责任不清等实际问题,对有效提高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强了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都有极为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然而,新《消防法》在执行过程中依旧会碰到原有积累的弊端,比如:如何改变社会对消防的认识误区,重塑消防部门在社会单位尤其是招商引资项目等单位的良好形象和权威;消防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如何抓好单位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如何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等等。只有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同时解决诸如此类难题的情况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才能真正的提高一个档次,迈上一个台阶。
先后修订调整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6号、73号、107号令)形成的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乃至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强调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忽视了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与管理,使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几乎成了单位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从制作消防档案、到责任制落实、设施配备、日常检查、管理等等,无一不亲自过问,单位一旦发生火灾,首先追究的不是单位法人的责任而是消防监督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