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政》杂志 编辑部 湛华国认为,慈善作为一种彰显人性光辉的社会行为,古今中外,其要义都是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对社会公正的关注。无论是西方所强调的对贫困和需要帮助者的施惠和爱心,还是中国对行善积德、救死扶伤、帮贫助残、乐善好施行为的认知,都是如此。作为一个随历史而演进的范畴,我们可以将慈善界定为在政府的倡导或扶持下,由民间组织、社会法人团体和个人自愿开展活动,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生计陷入困难的人群给予救助、关怀和帮助的善行。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但相关立法的滞后却制约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尚存在公民的慈善意愿不强、慈善捐赠能
力不足、慈善体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因此,要从立法和制度建设入手培育我国慈善资源,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完善和落实慈善事业有关政策法规。要着力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慈善事业有序、快速发展:一是要尽早制定慈善法,制订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规划;二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法规,为慈善组织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空间;三是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二)引导和推动慈善制度建设。探索由主管部门牵头、慈善组织行业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公益慈善运行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慈善信息发布中心,推动慈善组织公信力标准的制定,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制度,完善公示制度,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估和信息披露的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