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明代御史参政态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2011-08-15 00:47:10李旻昱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李旻昱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1517)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时代的晚期,中央集权亦在这一时期达到了顶峰。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皇权的高度集中和绝对权威,明代建立了规模庞大、结构森严的监督中央各司衙和地方百官的监察机构,其中都察院作为科道两极中的道一级在劝谏皇帝素行、纠劾权臣阉宦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因素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御史们在晚明愈发病态的政坛中沽名钓誉盲目攻击内阁,朋党之争中极力推波助澜,最终酿成王朝覆灭的惨祸。御史作为实际中专职言谏纠劾的特殊官僚,其态度作用的变化不能不令人深思,而以史为镜,对于当代的监察机构如何更加健全地履行自身职权亦不无启示。

一、明代御史广泛全面的监察职权

明代自太祖起逐渐完善了监察百官、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及时地检举纠劾异动不法,以达到高度集中皇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其中御史数量众多遍布各界,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较为广泛的监察职权。

(一)明代御史的监察职权涉及范围广泛,包含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体系。

明代在建国之初,生性极端多疑而又“善于致百年后之思以绝后患”的太祖在洪武十五年 (1382年)将御史台变更为都察院,设置监察都御史八人,“职专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全国在宣德十年(1435年)确定为十三道: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由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监察,南京都察院亦有三十名监察御史。……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