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代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思考*

2011-08-15 00:48:41刘成柱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刘成柱

(北京航天长征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76)

关于职工代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思考*

刘成柱

(北京航天长征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76)

职工代表作为职代会的主体,是否充分履职,是否确切表达民意,对职代会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是对职工代表履职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本文从对一院职工代表表决方式现状分析入手,重点论述职工代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出与职工代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相匹配的对策建议。

职代会;记名投票;职工代表

继1986年9月15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之后,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大会形式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就职代会的职能、地位作出规定,即“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法律定位”一直延续至今,之后的《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对职代会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并始终围绕这一基本定位。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0条也进一步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