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枝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杭州 310025)
“枫桥经验”与和谐社会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若干思考*
刘树枝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杭州 310025)
1993年以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呈现为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益多元、突发性增强、暴力对抗突出等特点。基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基本特征及产生的原因,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提高危机处理能力,重点要建立和完善“五项机制”,即民意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预警预案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枫桥经验”
群体性事件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国家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格局调整加快,利益分化程度加大,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当前群体性事件呈多发突发态势,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也已成为影响党执政基础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此,笔者试图对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作若干思考。
我国目前所称的群体性事件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后才出现的,是对国内发生的一些群众聚集上访、聚众阻断交通和集体围堵党政机关乃至进行打砸抢烧等集群行为的统称,也包括一些群体间的冲突等特殊社会矛盾形式。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社会事物的特性——以人为主体、以社会矛盾为内容、以社会行为为表现形式,具有社会现象的特性——由人的行为引起并对人类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好坏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