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晗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新郑451191)
小额贷款是一项持续向那些具有潜在偿债能力但无法满足正规金融放贷要求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该业务起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发达国家的广泛效仿。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人中国。2005年10月,央行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在山西等五省区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特定产品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又不吸收公众存款,它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于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