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乐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1.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起源,通常认为是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的,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人类需要的各种责任联系起来,并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同时,他主张公司经营对社区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而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应该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1]公司社会责任观点开始受到关注则是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陷入经济危机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并没有对传统理论中关于公司的性质造成很大的冲击。后来随着美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学术界又经历了几次论战,才发现有必要合理地构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2.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和概念。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伊始,国外的学者们就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予以界定,并阐述了一系列理论依据,包括: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关系责任理论等。这些理论传入我国后,国内许多学者也同样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见解。虽然这个概念至今没有得到一致的解答,但仍有必要在此予以界定,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2]下面就一些学者的观点进行概括:第一,朱慈蕴赞同利益相关者理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