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桂林 荣 秀 聂庆华
(荆门日报传媒集团,湖北 荆门 448000)
纠正稿件中的错误是记者、编辑、校对及签版总编辑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实践中,纠正文字、语句差错相对比较容易,而要发现稿件中的新闻事实方面的差错难度相对大一些。在现实工作中,还有一些新闻稿件事实的错误甚至是很难避免的。
1999年至2000年,我们对本地一农民河道清障被拘留事件的报道就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事件披着客观“合法”的外衣,记者深入采访披露“真相”,事后发现却伤害了报道对象。时过半年,报道对象因家庭原因,遂讲明真相,经调查,才发现当初的报道错了,并借助专业报刊的力量,还原真相,最终还报道对象一个清白。
1999年11月,本地林业公安部门将某镇一村民刑事拘留,拘留理由是其违反了《森林法》。
接到这样的线索,本报记者当即赶到当地林业公安部门,查阅了大量的卷宗资料,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
卷宗记录:1999年6月,该村欠村加油站承包人许某的油款3万元,村里便将汉江行洪河滩30亩1570株意杨树作价3万元还给了许某,当月许某又将意杨林转手卖给了周某;当年7月2日至6日,周某带人来砍伐这批意杨树,事后被刑拘。
意杨树被砍3个月后,当地林业公安部门才下达拘留书。这份迟到的拘留书,至少说明了三点:一是林业公安部门掌握了其违法事实;二是周某在审讯记录中签了字;三是周某还办有取保候审手续。正是基于这些考虑,《荆门日报》于当年11月在一版刊发了《乱砍乱伐被刑拘,农民×××被罚种苗木7500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