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婧
(贵州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62条提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从1986年制定《义务教育法》开始,到2005年,国家先后颁布了48个教育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规几经修订,现行国家教育法规有22个,贯彻国家教育法规的地方法规若干个,已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并且这些法规在促进教育发展、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是一个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的国家,教育法制建设仅有二十多年历史,没有相关法规可资继承,加上教育事业发展迅猛而法律形成总滞后于社会生活变化这一规律,从现行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来看,目前还存在很多缺失,对教育管理带来诸多影响,本文对此做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希望能引起重视,加快教育法规的完善进程。
中小学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是国家培养人才的基石,目前虽有部分法规,但还存在以下缺失:一是国家制定有《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但缺少普通高中的教育法规;二是《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违规的处罚有规定,但没有对公办学校管理者违规的处罚作规定;三是有《教师资格条例》,却缺少中小学校长资格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