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失物不及时被开除”冤枉吗?

2011-08-15 00:51
资源导刊 2011年3期
关键词:失物遗失物刘女士

“归还失物不及时被开除”冤枉吗?

近日,沈海高速江苏如皋服务区一保洁工刘女士因捡到钱包没及时上交,被公司以归还不及时、不积极为由解聘。清洁工在捡钱次日凌晨被失主找到,后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钱包交还并谢绝酬谢。她表示,因失主所说丢失地点与捡到地点不一致,所以在承认捡钱时不是很爽快。

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争议,许多人认为,“还钱”总是个值得褒扬的道德行为,凭什么因为“快慢”的因素就招致被解聘的后果?但事实的真相呢?严格说来,所谓“归还不及时”的判断是不正确的——因为“警方相关人士透露,当时找到刘女士后,对自己捡到钱包一事,她承认得并不是很爽快”。

保洁工捡到遗失物与普通人捡到遗失物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职业行为,因为保洁工作很容易和遗失物打交道,如何应对拾获的遗失物,这关乎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打个比方,面对一个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学生,邻居挖苦几句顶多算不道德,但教师在课堂上挖苦讽刺就不是个道德问题了。更重要的是,单位说得很明白,“根据相关制度,工作人员捡到失物后,应及时交给单位或失主”。

我们期盼拾金不昧的行为越来越多,我们也愿意接受“拾金”之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而最终“不昧”的结果;甚至我们还可以理解因“拾金不昧”而产生的道德成本需要合理救济——毕竟,《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只是,道德不能与规则打架,道德更不能在法律上似是而非。(摘自2月27日《新京报》)

猜你喜欢
失物遗失物刘女士
不要随便怀疑别人
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报酬
失物启事
关于遗失物法律体系的探析
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业主卖房搬家保安却不放行
尼亚加拉瀑布欲拍卖游客失物
论静态条件下遗失物的物权归属
路不拾遗
失物复得好心车长受赞扬
浅析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