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广军
(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的第三次修改,学者江平、赵旭东等人均认为这是一次全面性、根本性的修改,不仅是体现在条文和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在公司法的根本制度和规则上。修改后的《公司法》在资本制度这一问题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思路,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商事活动的现状,引进授权资本制,改进原《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实行认缴资本制。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由此就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已认缴未实缴出资的投资人是否享有与实缴出资者同样的股权?如果不同,这种区别在股东权的各项具体权能上又有何体现?如果相同,其理由是什么?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能否转让?这些影响公司各利害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问题在公司实践中都不可回避,而《公司法》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对相关具体制度予以解释和进一步完善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无论是从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纵向发展脉络来看,还是从现代各国公司立法的横向角度来观察,改革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的资本门槛,符合公司立法的历史演变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