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以住宅小区为模式的居住形态逐渐替代了院落结构的居住形式,新型相邻关系纠纷不断出现,使得原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显得笼统与浅显。私法相邻关系法的规定不仅十分简单,而且对某些相邻关系也未涉及,使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留下了空白。现代社会,相邻关系中对第三人(包括邻人)权利的侵害有私人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对来自行政行为的侵害,仅仅依靠私法救济手段显然是不充分的,有必要赋予第三人公法权利(公法相邻权)作为传统私法调整的补充。政府在相邻关系的调整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赋予相邻关系理论新的内涵,构建一个由传统民法与公法、政府功能相互补充的相邻关系调整体系,才是解决当前相邻关系问题的最优选择。
不动产相邻关系,简称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相邻关系制度,其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之平衡。”[2]
我国的民事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散见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