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夏彬,薛 荣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浅议刑事审判管辖的变更
——以李庄案为视角
张夏彬,薛 荣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2010年2月9日,轰动全国的李庄案最终以李庄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而尘埃落定。本案中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申请审判管辖权的变更问题成为法律界思考和讨论的焦点,“审判管辖问题”直接关系着本案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在文章中笔者将对李庄案审判管辖的变更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审判管辖变更的重构建议。
刑事管辖变更;管辖权异议;程序正义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诉讼开始及庭审中,辩方以“重庆司法机关与被告人李庄有明显利害关系,当地法院审理难保审判公正”为由,多次提出审判管辖变更的问题。被告人李庄也提出了“集体回避”的申请,均被审判长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庭予以驳回。从现行刑诉法角度来看,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的确于法无据。重庆江北区法院理应审理该案,但从程序正义及增强社会公信力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变更李庄案的审判管辖更为适宜。
(一)重庆司法机关与李庄案存在着利害关系
1.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龚刚模案中被指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侦查机关。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证明刑讯逼供难以排除,龚刚模的伤痕鉴定确系刑讯逼供所致,那么侦查人员就有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