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士妓恋爱剧中伦理意识的文化蕴涵

2011-08-15 00:45:44雷天旭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雷天旭

(陇东学院 文学院, 甘肃 庆阳 745000)

【文学】

元代士妓恋爱剧中伦理意识的文化蕴涵

雷天旭

(陇东学院 文学院, 甘肃 庆阳 745000)

由于元代文人文化观念和现实处境的变化,使得元代士妓恋爱剧中所反映的伦理意识具有了新的文化蕴涵,但无论是对真情的呼唤,还是对理想化的婚姻追求,本质上都反映出作者对及时婚姻的强烈愿望和对婚姻伦理的维护。

元代;士妓恋爱剧;伦理意识;文化蕴涵

所谓伦理,是指由风俗习惯规定的,在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在礼教统治下的封建社会,伦理观念无疑成为约束社会成员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法则。而在诸多的伦理观念当中,“男女有别”或“夫妇有别”又被视为人之大伦,成为其他伦理观念的根本。荀子就曾说过:“夫妇之道不可不正也,君臣父子之本也。”[1]495《礼记·昏义》也认为:“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有别,而立夫妇之义也,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2]1483这些都强调了夫妇在伦理中的重要性,明显地将夫妇视为人伦之始,将婚姻视为礼制之本。元人的婚恋观,自然也脱离不了伦理的范畴,但是,由于元代文人文化观念和生活环境的变化,赋予了元人婚姻伦理新的文化蕴涵,这在元代士妓恋爱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恪守节孝之道——对传统伦理的固守

贞节本是传统伦理观念对家庭妇女的要求,风尘歌妓则是被排除在正统文化观念之外的,理应无需遵从。……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