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予
(湖北中医药大学 社会科学部,湖北 武汉 430065)
听证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基本制度。它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的一种法律制度[1]。听证会由行政机关相关调查人员提出决定理由、证据和处理建议,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质证,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因为听证能够为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提供充分的机会特别是类似于司法审判型的听证能够使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受到充分的行使,所以听证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是英国“普通法”中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具体内容包括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作出决定的论点和根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三个方面。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即从“自然公正原则”发展而来。在今天的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然而任何一种听证形式,必须包括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辩护的权利,是否具备这两种权利是区别公正程序与不公正程序的分水岭。”[2]
我国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性质上属于准行政行为。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授权,高校享有对学生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