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的失范及其矫正
——以非讼及民事诉讼为视角

2011-08-15 00:49张亚明
关键词:律师协会执业事务所

张亚明

律师执业行为的失范及其矫正
——以非讼及民事诉讼为视角

张亚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行业取得了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的纠纷,律师在解决这些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巨大力量。然而我国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受诸多的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律师自身的一些原因,我国的律师业中仍然存在着影响自身形象的一些不当行为。如何看待律师的失范行为,分析行为的导致原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律师执业行为;失范;矫正

一、律师在非讼及民事诉讼中的失范行为表现

(一)律师缺乏诚实信用

职业道德是每个人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时所遵守的准则。律师职业道德是调整律师行为的思想理念。美国律师职业行为专家詹姆斯指出,律师更多的行为是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的[1]22。我国司法行政部门也很重视律师职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实习律师在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之前都会经过系统的职业道德培训。但是,即便经过了培训的律师,为了获取更多的案源,也会丝毫不顾诚实守信的原则,夸大宣传,向当事人大肆吹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社会关系;有的律师接受案件后,玩忽职守,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事项敷衍了事[2]2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统计资料表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非常严重,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3]。

(二)律师获取案源的方式方法不当

目前,我国的执业律师越来越多,对于整个律师行业而言,案件属于稀缺资源。在案源本身不多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又认可普通的公民可以代理诉讼,这就导致了律师之间相互竞争、和普通的公民竞争,争相采取垄断或降低收费的方式获取案源;还有的律师采取欺骗当事人的方法。这些做法损害了律师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律师私自收费现象严重

律师私自收费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及非诉讼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律师在办案及平时的法律咨询中,经常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规定;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当事人提供有效凭证等。

(四)律师的不当广告行为

律师广告是律师执业活动商业化和产业化的表现。但是,律师广告也有着自己的广告规范,只能介绍律师的一些基本信息,不得发布一些虚假内容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现实中,多数律师都会在自己的名片上注上“十佳律师”、“刑辩高手”、“主任律师”等等,混淆当事人视听。

(五)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关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律师与其他相关法律职业人员之间存在着很多的不当关系。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影响较大的律师违法犯罪案件,如2008年11月安徽省著名律师张铁峰涉嫌向多名法官行贿被提起公诉。据司法部的统计,2004年全国共有719名律师和2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惩处[4]。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钱权交易,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现实中“关系案”、“金钱案”不断出现[5]。同样,律师与检察官、警察之间也存在着微妙的关系。

二、律师执业行为的失范原因分析

(一)律师本身道德低下,缺乏自律意识

律师是一个要求很高的职业,要求由具有高素质和高道德素养的法学知识人才来担任。但由于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不很完善,考试只能测试从业者的知识水平,难以测出其道德水品,使得一些高能低德的人员进入了律师队伍。他们利欲熏心,在执业过程中为争取案源、打赢官司不择手段与法官拉关系,对当事人信誓旦旦地开空头支票,等等。诚信是每位执业律师的美德和无形资产,诚实守信既是律师个体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律师界一体遵循的公共伦理。从长远来讲,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自身的发展也是有利的。

(二)不佳的法律案源境况以及现实压力所迫

一方面,中国人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所形成的“厌讼”、“耻讼”的思想在现今社会上仍然存在,他们寻求司法途径是纠纷双方最后的不得已的选择。案源的紧张,使得很多律师为了寻求更多的案源而采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另一方面,我国允许非律师的个人、社会团体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在全国各地,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其服务质量大打折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执业律师的案源,给执业律师造成了无形的压力。有些律师事务所还组织了专门的律师去抢案源,给他们下指标。这些律师在指标的压力下,不得不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同时,律师行业也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职业,刚开始的几年,很多律师都很贫困,有的甚至无法解决生计。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曾不无忧虑地指出:“生存的问题是一个可怕的问题,如果律师吃饭都吃不饱,需要为生存而斗争的话,这是很可怕的。社会一旦到了为生存而斗争的时候,那就会出现不择手段的现象。律师如果出现不择手段的竞争,那就很可怕。”[6]

(三)对律师的管理不够得力有效

律师行政管理及行业管理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律师不当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司法机关对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具有不可推卸的作用,“黑律师”的屡禁不止,律师间的不正当竞争,都使律师执业面临很大风险。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对自己管理的律师的执业行为评价和惩戒机构及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违法违纪律师逍遥法外。实践中,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只把创收高作为“好律师”的唯一标准。只要创收高,即使违规也被视为“人才”而受到礼遇。有的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混乱[7]。这些现象都会影响社会对律师的评价。同时,现实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也尚未完全理顺,行政管理职能有待调整,律师协会职能有待强化。即使有的地方建立了行业管理,但是由于内部机构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律师管理不当的原因[2]。

(四)法律服务环境的不理想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环境不是很理想。立法方面,法律对律师权利的规定不够,限制较多。有的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保护不了。同时在诉讼中,司法不公影响律师的办案结果,进而影响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评判。很多律师为争取案件的胜诉,只好委曲求全,疏通关系以求枉法结果,这使社会公众对律师的道德形象产生疑惑,也导致了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出现[7]。

三、律师执业失范行为的矫正对策

(一)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其自律意识

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是整个律师制度的核心内容,“要介绍管理律师职业的法律而不说明它所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就象要塑造一个没有灵魂的躯体一样空洞和荒唐。”[8]所以在最初的律师培训以及今后的律师教育中,要时常注意对律师的道德教育。具体措施:

1.健全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内容的考试,没有通过的,不予注册。

2.完善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的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对律师的基本状况和执业情况进行相关记载,以杜绝不实的业务推广和宣传,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违法违纪的行为记录下来,以警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3.完善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制度。律师每次完成法律服务后,律所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律服务质量信息卡,律所将这些信息卡收回归档。律师在每年注册时,注册部门可以参考这些信息卡上的内容,决定是否给予注册[7]。

(二)建立律师的诚信等级评价和诚信档案制度

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之一。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曾忠告中国律师,“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是每况愈下,弄不好,美国律师那种既被人羡慕又被讥讽的形象,就是中国律师的未来。”

为提升和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律师诚信等级评价体系,用制度的力量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要借鉴金融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做法,构建律师事务所诚信级别评价系统,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评价。同时要建立执业律师的诚信档案制度。对违规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而不仅仅是内部通报。要加大对律师服务领域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9]。

(三)建立对律师的有效管理机制

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转向为间接管理律师,而重点指导律师协会、监督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扩大对律师协会职能的法律授权范围,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等具体微观事务纳入律师协会的职责范围。应将除吊销执业证书外的职权纳入律师协会的职权范围,使行业管理更加系统和完整。鉴于我国目前律师行业协会的现状,我们也要健全和完善各级律师协会的内部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程序,提高自律能力,以提高律师协会的管理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强化律师协会的惩戒职能,完善惩戒工作程序,建立律师行业退出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律师行业的预警、监督、处理系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2]16。

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广告的规范管理,防止一些不当的称谓或者头衔出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针对律师整个行业制订一个行业广告规范。

律师的私自收费行为,具有双重的不当性,一是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二是违反了律师法。对前者,律师协会作为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对律师作出批评谴责的处分;对后者,应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律师法》给予相关的处罚[10]。

(四)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环境

为完善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笔者建议:取缔一切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建立律师诉讼垄断制度,律师为唯一的法律服务主体[11];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使大批优秀人才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还可以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功能;加强立法上的完善,从立法上保证律师的一些基本执业权利,完善执业环境。

(五)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建立律师与法官非正常关系的认定与惩罚机制。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主要靠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与此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诚信、正义的律师和法官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建立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间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针对查处出来的问题,可以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示平台,逐步重点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12]

建立法律职业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举报制度。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以加大对律师监管的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对律师不当行为的监督。

[1]詹姆斯·E·莫利泰尔诺.律师职业责任[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22.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李华鹏.六届全国律协亮点纷呈[J].中国律师,2008(11).

[4]陈有西.谨慎小心做律师[J/OL].中国律师网,2008-12-16.

[5]法任飞.法官与律师关系规范化刍议[J].河北法学,2005(1).

[6]江平.我所能做的是呐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3.

[7]黎玉.律师道德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司法,2008(11).

[8]色何蕾-皮埃尔·拉格特.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M].陈庚生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154.

[9]刘武俊.解构中国语境中的律师角色[J].书屋,2003(3).

[10] 光明网:http://www.gmw.cn/content/2006-02/01/content_366993.html

[11]戴斌.论律师[EB/OL]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榆林学院学报,2007(1).

[12]王春晖.建立“信用中国律师”的几点建议[J].律师与法制,2002(9).

D915.3

A

1673-1999(2011)06-0052-03

张亚明(1985-),男,安徽桐城人,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2010-12-31

中国行为法学会200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与控制”(项目遍号为:2009学研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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