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圣平 杨 旋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
——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分析
高圣平 杨 旋
环境污染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原则上以环境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项为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危险责任,不要求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环境污染责任的保护范围主要限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物权,不包括环境权。环境污染的损害类型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在因果关系方面,我国相关法律确立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与比较法上一些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新理论存在差异。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违法性;保护范围;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在全面总结《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环境特别法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及其举证责任、数人侵权的特殊规则、第三人过错等作了专门规定,而其中不少规则与之前的规则相比变动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中,构成要件问题处于核心地位。《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解释论上研究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的成立无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