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胡连云
再议附有退货权商品销售会计处理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胡连云
附有退货权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商品销售,这种销售方式大多出现在新产品以及家用电器等产品的销售中。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P237页指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教材随后对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和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这两种情况进行举例说明。笔者认为教材对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并不妥当,与现行准则的规定似乎有矛盾之处。现以2010年注会教材例子为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00元,增值税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付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
(1)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允许冲减。教材提供的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月1日发出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