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佺光
农村土地制度现代化研究
□ 冯佺光
相对于我国城市土地,农村土地的市场和经济要素特性,显得十分刚性和滞后于现代化演进的客观要求,而基本处于传统的历史阶段。这样一来,使得土地的市场主体要素失却公平性,环境要素、经济要素和市场要素功能的绩效发挥都很小,甚至严重影响了农村、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和农民进化——农村、农业、农民现代化的重构,使得农民始终处于原始农业经济创造者的素质状态,最终导致农村、农业和农民现代化远远赶不上时代的步伐,也使得 “三农”问题的瓶颈难以突破。
尽快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的功能,不折不扣地将其视为农民的财产权,并依法切实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明白无误地承认土地使用权为物权,即财产权,其完整内涵应当包括农民享有独立的承包权、经营权、抵押权、入股权、出租权、转让权等诸多权能,是具有交换价值的独立资本。使用权的物权化,应该包括法定化、固定化、长期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
农村土地多形式和实质性的价值流转,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农村土地权能,优化市场经济要素配置功能,采取公平、公正和公开、自愿、互惠互利的互换、转包、转让、代耕代种、租赁倒包、土地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卖、合作、入股、联营、转换、互换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是农村土地制度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时代的根本要求,也是给农村区域的农民带来公平和实惠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