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艳
健全图书馆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苏艳
数字图书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高度价值的图像、文本、语言、音像、影像、影视、软件和科学数据库等多媒体信息进行收集、组织、规范性的加工和压缩处理,使其转化为数字信息,然后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高质量保存和管理,实现知识增值,并通过网络通信技术进行高效、快速的传播、接收,使用户可在任何地点、时间、通过其联网的电脑,便可纵览天下群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的出现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对著作权法而言,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与发展使著作权法面临新一轮的挑战,即作者权利的行使与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两者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图书馆作为信息的收藏与传播机构,其主要社会功能是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的精神需要,因此可以说图书馆代表着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一旦由法律授予(版权自动获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便成为一种绝对权,只有合法的版权所有人才可以行使某些权利(如复制、网络信息传播等)。社会其他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图书馆同样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履行社会职能时必然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