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重新解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刘春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的一般原则,是民主的本质特征和重要标志,有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具有局限性,不是在任何领域都可以适用的,如在行政决策领域适用的是行政首长制。任何原则都有自己适用的“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作用,要把握好“度”,正确处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与行政首长制的关系。
少数服从多数;局限性;行政首长制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的一般原则,在《宪法》文本上有所表现。从《宪法》第3条、第60条以及第64条规定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灵魂。梁漱溟先生在其专著中对“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灵魂”这一说法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他认为民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精神,并将这种精神细加以分析为五点:
第一根本点,就是我承认我,同时亦承认别人。若像俗语说的“有己无人”,便是反民主。第二,先承认旁人,就有“平等”这一精神出现。若像俗语所说的“唯我独尊”,便是反民主。第三,从彼此平等,就有“讲理”这一精神出现。凡不讲理,“以力服人者”便是反民主。第四,从平等而讲理,因而就有“多数人大过少数人”之一承认,俗语所谓“三占从二”,少数服从多数者是也。所以遇事大家开会讨论商量,共同取决,是谓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