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杰李 雯
(1.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广东深圳518029;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 518029)
深圳市增强社会组织自治功能的对策研究
李祥杰1李 雯2
(1.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广东深圳518029;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 518029)
文中首先从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社会组织自治功能的实现,探寻深圳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自治功能呈现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规模较小、人才缺乏、独立性不强、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从健全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监管三个主要方面入手,结合深圳市特点提出增强社会组织自治功能的对策及建议。
深圳市;社会组织;自治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2008年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全面启动“社会组织建设年”,2009年是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的“政策推进和服务年”。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结合党的十七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深圳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及要求,加强深圳市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成为新时期社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摆在我们社会组织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于社会组织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