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卫中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德国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研究*
易卫中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在德国,议员不受逮捕权最早规定于普鲁士宪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议会职能的行使以及保护议员不受故意迫害。议员不受逮捕权被认为是专属于议会的权利,但是其反射给议员,并主要由议员来行使和实现;其保护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涉及到人的范围、事的范围和时间范围等方面。
德国联邦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故意迫害;单独许可;一般许可
议员不受逮捕权又称之为议员人身保护权,是指议会议员因犯罪、违反秩序或其他违法行为,暂时在议会外不受逮捕或拘禁,德国基本法第46条称之为豁免权(Immunität)。在国外,议会议员不受逮捕权存在着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模式,即议员不受逮捕权的保护只限于民事案件。在因债务而被监禁十分普遍的年代,这种形式的不受逮捕权毫无疑义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民事案件中发生逮捕或拘留的情形几乎不存在的今天,英国式的不受逮捕权几乎失去了它的作用。一种是法国模式,也就是说议员因犯罪行为也享有不受逮捕权的保护。如法国早在1791年的宪法就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代表得因为现行犯或根据收押令而被扣留,但必须立即通知立法会,而且只有在立法会决定认为适于控告之后始得继续追究”。
德国议会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可追溯到1850年1月31日的普鲁士宪法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