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桦,李小明
(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2.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河南郑州450008)
我国慈善立法中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的重构
刘 桦1,李小明2
(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2.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河南郑州450008)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我国目前慈善组织偏离其非政府组织本质,政府对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代替其法人内部治理。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我国慈善立法中取消“双重管理体制”,对各种慈善组织进行科学分类,重构其与政府的关系,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关键。
慈善组织;慈善立法;非营利性组织;双重管理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与之同时,进行慈善立法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呼声渐高。在我国的慈善立法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就是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在我国的慈善立法中,如何重构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以及“草根”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界定其NGO(非政府组织)本质,是笔者讨论的主要目的。
中国的慈善文化源于以儒家为主要代表的传统文化,其以“仁爱”为核心的思想和价值理念影响了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和近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中国古代慈善文化[1]。中国近代慈善事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由于对慈善机构官方接管、法律废除的态度,导致1954—1980年间我国慈善事业基本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