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术永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5)
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刘术永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5)
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标准是看该因素是否是决定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要以决定行为性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为核心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客体、法定的特定时间、地点、状况和方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的明知,而犯罪主体和违法性不宜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
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严重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刑法理论来讲,构成故意的因素,在本质上是指主体在实施典型行为时心中的确存在的真实的心理态度。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认识因素,一是意志因素。其中认识因素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一种认识状态,主要涉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中与犯罪有关情况的认识,且这种认识本身并不能使客观事物发生变化,即认识本身无善恶之分。但是,认识的有无决定着意志的有无,进而决定着主观恶性的有无,同时,认识的程度决定着意志的程度,进而决定着主观恶性的程度。因此,认识因素在认定故意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