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对国家体制变革的伟大贡献①

2011-08-15 00:46王克群史书铄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民权孙中山政府

王克群 史书铄

(1.2.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山东 济南 250014)

建言立论

孙中山对国家体制变革的伟大贡献①

王克群1史书铄2

(1.2.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山东 济南 250014)

孙中山对国家体制变革的贡献在于他反对君主专制,反对君主立宪政体,坚定不移地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和人民主权论立场。

辛亥革命时期 孙中山 民权思想

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在这100年间,中国与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确切评定孙中山和辛亥革命的地位与作用,深刻总结其经验教训,依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工作。作为中国民主革命与近代化的光辉前驱,孙中山的主要业绩就是领导了伟大的辛亥革命。辛亥革命虽然未能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和人们的处境,但却结束了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打倒了充当帝国主义走狗的清朝政府,推动了经济与社会的变革,为后来的斗争开拓了道路。孙中山不愧为辛亥革命的旗手,这位巨人与这场重大历史事件是不可分割的。

一、孙中山第一次提出了带有共和制度要求的纲领

孙中山是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卓越政治、思想代表。他首先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系统的民主革命纲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所倡导的三民主义无疑是最先进、最科学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变革方案。它在解决近代中国民主革命所面临的中心课题——独立、民主和富强方面,较之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维新派的纲领优越得多。

孙中山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杰出领袖。1894年冬,他在檀香山组织了第一个革命小团体兴中会。10年后,他创建了统一的、全国性的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这个具有近代形态的政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都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

孙中山还是共和国的真正缔造者和捍卫者。他在武昌起义后全国半数以上省份独立的时刻返回祖国,建立共和国成为追在眉睫的主要任务。他被推选为中华民国的首任临时大总统,组建和主持了设在南京的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强调“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各省代表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单一制,不搞联邦制。从当时局势看,联邦制只能加剧分散化和地方主义态势,联邦论受到当时舆论的强烈反对。孙中山主张单一制国家结构,实为明智之举,是其对国情认识深化的结果。[1]

二、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

孙中山的民权思想有两个核心,一是彻底破除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政体,二是在中国建立一个史无前例的民主共和政体。关于国家主权的归属,孙中山认为“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他反对君主专制,反对君主立宪政体,坚定不移地坚持了人民主权论立场。孙中山国家领导体制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孙中山真正服膺的是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思想和瑞士的政治体制。他说:“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何谓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必具此四大民权,方得谓纯粹之民国也。”在“民有”方面,孙中山把四万万人看作是民国的主人。在“民治”方面,孙中山提出了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具体权利,这些权利也被称为直接民权,通过上述四项基本权利,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在“民享”方面,孙中山指出,“天下既为人人所共有,则天下之权利自当为天下人民所共享”。享什么权?泛言之,就是每一个人都享有生命、财产、言论等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孙中山把民权作为“人民管理政治”的解释时,泛指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尤其是指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孙中山把民权分为“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主张行使直接民权。

孙中山提出实行四项直接民权,并将之分为“治人权”和“治法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属于“治人权”,“人民有了这两个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而创制权和复决权属于“治法权”,有了这两个权,“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可以“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或者“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就可以“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2]。

三、关于权力制衡原则

孙中山吸收了欧美三权分立原则的精髓,又注意摒弃三权分立的流弊,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吸收和借鉴中国古代科举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份,在权力制衡理论与宪政理论方面,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宪法”论和“权能区分”论,从而在世界宪政学术史上确立了独树一帜的地位。“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初次提出于1906年12月2日。是日,在日本东京举行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孙中山参照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结合中国封建时代的考试制度和御史监察制度,在演说中提出革命成功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将实行行政、立法、裁判、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辛亥革命后成立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和国会均未制订此项宪法。1921年4月,孙中山在广东省议会和教育会的演说中,再次以“五权宪法”为题阐述了这一原则。1924年4月22日,五权宪法以“中央政府当设立五院”,其序列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以试行五权之治”,载入《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作为政权建设原则而固定下来。

这是孙中山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增加了考试、监察两权,以“五权”为核心构建的政权组织,以此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孙中山经过考察发现西方国家以选举、委任两种途径选拔官吏的做法流弊很多。因此,他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考选权,并使之独立,不受任何部门、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以便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官员。孙中山这一思想,既借鉴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也批判地吸收了西方一些国家的考试制度。他的考试权独立思想是经过深思熟虑并结合中国实际的理论产物。孙中山之所以要在“三权宪政”之外再加上监察权,是因为他认识到独立的监察权的重要性。所谓监察权,是专管监察、弹劾政府官员的权力,是民主政体中非常重要的纠错制度。

“权能分治”体现着真诚的民主精神。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权能分治”,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这是在此之前中国所有资产阶级立宪派、改良派所不可比拟的。这一理论首先解决了政府权力的来源——人民授予的问题。他从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皇权”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五权分立”思想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希望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政权、促进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壮大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好愿望。在封建社会,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均集中于行政官员,导致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缺乏制约,效率低下、腐败滋生也就不可避免。“五权分立”思想虽然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演变,但它表明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尝试解决这一困扰中国几千年的难题,并且,孙中山先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不脱离中国实际,不抛弃中华民族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将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两样中华民族的“土特产”添加进去,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五权分立”方案。[3]

四、关于“权能区分”论

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区分”论,它的核心是解释国家主权的最终所有者——人民与受人民委托来管理人民公共事务的政府之间权力的划分与关系问题。他十分欣赏19世纪后期瑞士人民在选举权和罢免权之外创造的复决权和创制权制度。所谓复决权,即当人民感到需要废除或修订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时,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复议,立法机关应立即将此复议交由全体公民表决,如果表决结果达到法定的多数,某项法律就会被废除或被重新修订;所谓创制权,即当人民感到有必要通过对民众更为有利的法律时,可以不交由议会表决,而由公众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全民公决,如果表决结果达到法律规定的多数,该项法律即被视为合法有效,议会、政府均必须接受并遵守该项法律。这种制度给了孙中山以极大启发。同时,孙中山早就认识到三权分立体制是不完善甚至是有弊端的,这种制度虽然能有效防止政府的专制,却无助于建立一个高效率的政府。因此,他认为,一种完美的政治体制,应该既能保证人民有权,同时又能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权”与“能”分开。所谓“权能区分”,就是把国家的政权或统治权区分为“人民权”和“政府权”两部分。其中,人民权简称为民权、政权或权,而政府权则简称为治权或能。当“权”与“能”区分之后,把“权”完全交给人民,由人民去充分行使;把“能”完全交给政府,让政府去充分发挥。当人民能充分行使“权”时,政治便能实现充分民主;当政府能充分发挥“能”时,政府的办事效率才能达到最大化。他说:“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做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到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可见,“权能区分”论是孙中山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政治学的成果而创立的一种政治学说。

无论“权能区分”理论还是五权宪法思想,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这是包括孙中山在内的当时中国有识之士探索中国民主政治道路过程的必然反映,这是当时整个中国对新式民主政治制度不熟悉的真实写照。对于孙中山而言,在当时中国的语境下,能够在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时特定的国情,提出上述理论,已经实属难能可贵,不愧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这种创新精神永远是我们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

[1]张继才.论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的国家结构观[J].广东社会科学,2009,(3):120 -125.

[2]卢珂.孙中山直接民权思想之探析[J].贵州文史丛刊,2007,(1):61 -63.

[3]李雷,安中业.孙中山“权能分治”与“五权分立”思想述评[J].人大研究,2005,(8):10 -12.

D082

A

1671-2803(2011)06-0071-03

2011-06-29

1.王克群(1955—),男,山东枣庄人,济南市委党校教授;2.史书铄(1984—),男,山东济南人,济南市委党校助教。

责任编辑:卓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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