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文杰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社区服务入刑模式之设想
邢文杰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社区服务作为一种极富教育矫正功能的刑罚措施,在引入我国刑罚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刑罚结构的具体情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并借鉴国外已有立法经验,不宜设置独立的社区服务刑种。应在刑罚暂缓执行的框架下构建我国的社区服务制度,即将社区服务与缓刑、假释制度相结合,使社区服务成为缓刑、假释的一种附加义务。
社区服务;矫正;模式
社区服务是要求犯罪人完成一定数量的无偿社区公益劳动的刑罚措施。社区服务在避免监禁刑弊端、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深受各国立法者的欢迎,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如何引入这一刑罚措施的问题上,多数学者均对社区服务的刑罚功效表示认同,并建议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增设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措施,但在刑罚体系中如何定位社区服务,意见并不统一。本文便尝试从社区服务入刑模式入手提出初步的设想。
社区服务的入刑模式,是指社区服务将以怎样的形式规定在一国的刑罚体系中。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刑法在引入社区服务之前都必须考虑的问题,关系到刑罚体系的整体协调性和社区服务能否充分发挥自身功效。综观国外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1.作为独立的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