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蕤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刑事错案的形成与救济
——以侦查工作为视角
李 蕤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面对公众对错案的关注与质疑,公安机关不仅是纠正错案、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更应当反思刑事错案的成因。侦查阶段应强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意识,强化取证、确保队伍执法素质提升,强化走访、确保言词证据真实,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细化监督、动态监控确保执法监督最大化,切实通过制度完善、程序遵循等保证执法的公平正义。
刑事错案;刑事侦查;成因;救济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此前,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在他服刑11年后“被害人”突然现身。相同版本的案件曾发生在一位名叫“佘祥林”的农民身上,因“杀害自己的妻子”在狱中服刑11年后,流落他乡并与他人结婚生子的佘祥林的妻子回到家中,随后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面对公众对错案的关注与质疑,我们要做的不仅是纠正错案、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更应当反思这些年来刑事司法中若隐若现的漏洞,并通过完善制度、遵从程序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视野所限,笔者仅从侦查工作的角度进行思量。
“错案”中的“错”,《集韵》解释为“乖也”,《增韵》则解释为“舛也,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