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澜,高立富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论我国群体诉讼保障机制及其完善
——以三鹿奶粉案件为例
章 澜,高立富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近年来,大规模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又长期不被广泛运用,完善我国的群体诉讼解决机制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三鹿“问题奶粉”侵权事件的解读以及国内外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期能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三鹿奶粉案件;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
案例回顾:
2008年6月28日,兰州市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由此揭开了“毒奶粉”事件的序幕①。[1]
2008年12月8日,受63名三鹿奶粉受害者委托,“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成员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集体民事赔偿诉讼。同时,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未予受理②。[2]
2009年3月25日15时许,三鹿奶粉民事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团的律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缴纳了一名原告的诉讼费575元。这意味着该起民事赔偿案件已被法院正式立案。[3]
2009年11月29日,首起结石患儿状告三鹿讨要赔偿的案件正式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伊始,作为主要赔偿责任方的三鹿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一份由石家庄中院作出的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4]
群体性纠纷是指由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对多数人造成大规模侵权而引发的有关利益冲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