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0)
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
周培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分属不同领域,本来不存在交叉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导致相牵连的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刑民交叉案件。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本文试图从分析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处理方式的弊端出发,提出个人认为可行的区别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①
出现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在于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客体及其目的不同,但两者调整所指向的对象仍有可能是同一或关联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它们相对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法予以解决。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单一行为可能引起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概括行为中的不同部分也可能导致多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这样就导致了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的产生。
从形式上看,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同法律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