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弘睿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浅议我国假释制度
涂弘睿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假释制度是我国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我国法律对假释的对象、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表明,准确的运用假释,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调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假释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缺陷,突出表现在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适用条件过于严格,假释决定机构功能缺失,减刑办法影响了假释的运用,假释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结合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需要从更新价值观念,适当放宽适用条件,设立专门审理假释案件的审判庭,减少减刑扩大假释,健全释后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不断完善,才能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假释制度;渊源;缺陷;完善
假释制度是在广泛吸收西方各国绝对主义理论、相对主义理论、折衷主义、主观主义与教育刑思想等刑罚理论的精华后,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应运而生的,既实现了对罪犯的惩罚,也体现了罪犯的教育矫正和重新社会化。国际刑法和监狱会议历来关注假释制度的价值和运用方法。1950年的海牙会议,对假释制度的评价极高,认为假释是正常而不是例外的制度,并在大会决议中明确指出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
(一)欧美假释制度的发展
1790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州长亚瑟·菲利浦根据英国政府的授权,对于从英国流放到澳大利亚的罪犯,选择其中表现好的,决定免除其中一部分刑期,而予以提前释放,这是第一次推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