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
封缄物占有理论探讨
——兼论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之行为定性
黄佳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63)
在认定封缄物属性时,要结合外部特征、所指对象、作用效果三要素进行判断;封缄物占有理论共有受托者占有说、委托人占有说、区别说、修正区别说1、修正区别说2等5种学说,封缄物内容物由委托者在观念上占有应在刑法中予以评价,从而确认区别说的观点;从单位财物、占有主体、职务便利等要素出发,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普通货物或侵吞封缄物整体的,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内容物的,应构成盗窃罪。
封缄物占有;封缄物属性;观念占有;职务便利
封缄物的占有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国内外学者探讨的热点,在存有委托关系之下,封缄物整体及其内容物,是属于委托者占有、受托者占有还是属于两者共同占有?如若受托者侵吞封缄物整体或从中抽取财物,是构成盗窃罪、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
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沪深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深航公司)驾驶员李江伙同他人从自己驾驶货车内的封存箱中窃得托运人仁合委托该公司承运的梅花鼠年纪念金币30枚。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此案经过二审,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1〕又如浙江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