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保军,孙学亮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公司社会责任”之涅槃
田保军,孙学亮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2005年《公司法》第5条开宗明义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或灵魂是让公司或董事等高管在负有对股东受任义务之同时可以积极为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利。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其不外乎“责任或义务”,但均未能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之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实已灵魂脱壳,即“责任或义务”之说并不能合理解释和承载“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和基本理念。
公司社会责任;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虽明确使用了“公司社会责任”一词,但究竟何为“公司社会责任”,它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不承担,应遭受何种不利后果,《公司法》均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第5条虽有法可依,但又无法可依,即依据法律,公司怎样就算违反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也就不会存在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公司法在试图规制一个并不存在的社会现实,毫无意义。
我国学者为了使《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能切实运用到实践中去,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最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