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兰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我国生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阮兰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对于关乎人类发展的生育行为及后果,人们越来越习惯用法律的视角去审视,生育权问题已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在我国,由于有关生育权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加之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们选择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生育权纠纷,导致法院在面临该类纠纷时“无法可依”,直接对我国生育权立法形成了挑战,也使得关于生育权问题的研究变得更加迫切。
生育权;必要性;立法构想
生育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孩子”。二是从社会学上指既生又育。前者仅指新生命的出生;后者既包括新生命的产生,还包括对出生的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费孝通先生在其著名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从社会学的角度描述了生育制度在人类种的延续方面的重要作用。费先生将生育制度界定为“在求偶、结婚、生殖、抚育的各种人类活动的有组织的体系”〔1〕。可见,社会学意义上讲的“生育”含义非常广泛。然而,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考察生育问题,在现代社会,由于生和育已出现了时空上的相对分离,生而不育,育者非生的情况(比如收养子女等)时有发生,生和育又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且从历史上看,生育似乎从未被视为一种权利(在现代各国法律中,新生命的抚育被分别规定为父母亲权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