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蓉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6)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应有功能之探讨
朱 蓉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6)
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是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其进行研究,对于刑事审级制度的构造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改造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在分析目前各国刑事审级制度的主要功能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应有功能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借鉴与参考。
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功能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和诉讼价值观念的差异,各国法院的级别规定各不相同,有三级法院和四级法院,也有单一制法院和双轨制法院。就审级而言,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三审终审制。在法院刑事案件审级功能的划分上,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各级法院之间实行职能分工,以解决纠纷为主的第一审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它注重事实认定并将现行法律正确适用于认定的事实。对上诉审法院的功能,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在于防止法官错误裁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则在于统一法律之见解。”[1]
纠正错误和统一法律适用被认为是刑事审级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由于法院裁判不可能完全正确,所以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当事人通过上诉,可请求上诉审法院审查并改变一审的不当裁判,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