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丽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在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发展的历史上,法治理论是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的,学界普遍认为,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它具有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及有限的民主与法治,这些都赋予古希腊拥有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源头的资格,所谓“言必称希腊”就是这个寓意。在古希腊,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和民主制度将政治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实现政治生活的理性化。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性的传承中不断得到阐发,不论是从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都可以找到对法治思考的痕迹[1]117。在古希腊的城邦背景下,法治这一政治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阐释,而且在实践上也有所突破,法律成为干预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力手段,法治的幼苗终于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扎下了根。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了人治理论,而亚里士多德则提出法治原则[2]89。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即国家必须由哲学家来统治才能治理好。而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及其核心思想就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权威、完善以及人们的守法[3]78。著名思想家西塞罗则认为国家的行为要像人的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他认为国家应当实行法治即依法治国,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