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尹建丽 于得水
进口农业机械是我国目前进口商品中重要的一部分,在国家惠农利农政策背景下,确保农业机械消费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但目前进口农业机械监管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各部门间的监管协调及法律法规完善等问题仍值得思考和探讨。
车辆、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同的概念其定义范围也不同,既有包含又有交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0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技术规范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方面,如四轮方向盘式拖拉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农机)较难区分,由于拖拉机生产时设计时速、是否上道路等信息与销售后使用信息无法限定,存在不确定因素,单以时速判定又容易陷入类似电动自行车与电摩区分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