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2011-08-15 00:50胡晓琳李欣亮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1期
关键词:受益人信用证单据

□文/胡晓琳 李欣亮

备用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文/胡晓琳 李欣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避免和减轻贸易风险,银行结合自身的业务操作特点和优势,在实践中创制了一种新型的独立于基础合同的信用担保业务——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已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应用和发展,而且在我国也有了较快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的分析,以求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银行独立担保和流通票据相区别开来。

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性;强制性

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兼有清偿、支付、担保、融资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工具最早是由美国人在二战后至六、七十年代期间发明的。备用信用证在美国产生后,因其用途广泛、运用灵活等特点,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应用和发展,其使用领域从国内交易扩大到了国际交易,其业务量更是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数据显示2010年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是商业信用证的20倍。

备用信用证自从在美国出现之后,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备用信用证到底是信用证还是担保。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备用信用证本身的合法性,还会关系到银行监管问题。然而,就备用信用证的本质而言,其是信用证的一种,其除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如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性、强制性等。

一、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

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与支柱。在信用证制度中确立“独立性”原则的原因是:作为商业活动中的创新,信用证的价值目标就在于保证受益人得到支付的确定性和快捷性,银行没有审查基础合同的能力,将银行义务从基础合同中独立出来可以避免付款之前冗长的对基础合同进行调查的程序。独立性既适用于商业信用证,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正是因为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备用信用证在交易中的功能更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3条也界定了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该条明确规定:“就本公约而言,保证是独立的。保证人向受益人所负之义务:(a)并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交易的有效性或存在,亦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保证,包括:备用信用证或独立保函以及与此相关的确认书或反保函;或者(b)并不受本保证中未列之条件的拘束;亦不受任何未来的、不确定行为或事件的拘束;但是在保证人经营范围内提出此类文件、作出此类行为或发生此类事件者,不在此限。”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1.06条对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做了明确规定: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表明。C.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Ⅰ.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Ⅱ.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Ⅲ.在备用证中提及了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或Ⅳ.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行或违约的了解与否。该惯例1.07条还规定:开证人——受益人关系的独立性,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基础交易合同是备用信用证产生的前提,但是它对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

二、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是指除非另有规定,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自脱离开证人控制时起,在未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证人即不能修改和撤销。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由于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受益人往往不会接受,而且是否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方的谈判实力,因此实践中受益人可能被迫接受;另外,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可撤销本身不符合担保法律原理。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7条4款也规定了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该条明确规定:“一经签发,保函即应不可撤销,但该保函规定其为可撤销者,不在此限”。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1.06条对于备用信用证的独立性做了明确规定:a.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个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需如此表明。b.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相对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1.06条规定: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即为已开立;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具有强制性”。声明备用证不是“可使用的”、“生效的”、“有效的”或类似意思,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条2款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备用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主要是从其本身具有的担保性出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的备用信用证如果允许开证人随意撤销,无疑会使其担保功能丧失殆尽,受益人的权益也就无法获得保障。为此,不可撤销性也就成为备用信用证具备的另一重要特性。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5条规定:除非另有表明,所有保函和反担保均不可撤销的。

三、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

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同样源于其属于信用证的种类之一。信用证下开证行义务的履行取决于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也就是说,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相符”或“单证一致”,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受益人提交了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并满足了信用证项下的其他要求,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1.06条d款规定:因为备用证是要求单据的,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下,受益人提交给银行的单据通常为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等代表一定货物的物权凭证,银行凭此单据付款,其安全具有较大的保障性,而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般为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申请人违反基础合同的违约声明,这些单据均不能作为特定的物权凭证,而且又都是受益人自行签发或制作。若受益人滥用其权利,开出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提出事实上无理由的索赔,申请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极有可能承受由此造成的开证行的付款损失。银行此时也可能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因为银行须尽合理审核单据的义务,若凭受益人伪造的单据付款,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在申请人出现资金危机或拒绝偿付时,银行更是难以补偿自己因已经向滥用索赔权的受益人付款而遭受的损失。为此,申请人应尽可能在谈判时积极争取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立对受益人滥用索赔权的限制,如要求受益人提供一份由第三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备用信用证的兑付条件成立。银行也应尽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并通过投保分散风险。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2条款规定:为了适用本公约,保证系指一项独立的义务,国际惯例上称为:独立保证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承诺或义务。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亦可称“保证人”)签发此类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并承诺:一经请求或一经附其他单据的请求即行以符合保函的条款和任何单据条件、指示或可推知的条件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确定的或者有限期的款项。付款已到期,包括以下原因:不履行义务;另一随附义务;借款、预付款;任何由主债务人/申请人或另一人所保证的到期债务。该《公约》第6条g款规定:“单据”意指提供完全记录的一种文件。

四、备用信用证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相信备用信用证或修改,备用信用证和修改对开证人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这一规定是为了克服英美法中合同对价这一传统理论而特别作出的。因为如果将备用信用证视为一种担保合同,按照英美法的合同对价理论,就会因缺少对价而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强制执行。英美法系国家为了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纷纷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信用证无需对价”的原则,以此推动信用证在商业活动中的运用。有鉴于此,《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1.06条e款规定: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相信备用证或修改,它对开证人都是强制性的。1.06条规定: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即为已开立;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具有强制性”。声明备用证不是“可使用的”、“生效的”、“有效的”或类似意思,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

以上备用信用证的四个法律特征是相辅相成的,“独立性”传承了信用证和独立性担保的“独立”品格,赋予了其既定的法律属性;“不可撤销性”锁定了开证人的责任义务,进而有效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单据性”则将开证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原则的基准之上,促进了“独立性”的实现;“强制性”则是对开证人义务履行的严格规范,它与“不可撤销性”的融合充分体现了开证人责任义务的约束性。正是基于这些法律特征,备用信用证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功能优势。

[1]周辉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中信出版社,2003.

[2]余少峰.备用信用证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 CP600).

[5]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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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作者单位: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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