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概述

2011-08-15 00:50李蕾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7期
关键词:传播者许可专利

□文/李蕾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概述

□文/李蕾

本文重在分析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一般性理论,提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的载体,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合同

一、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一般理论分析

(一)知识产权许可的概念。知识产权被视为传统民法物权、债权二元化财产权体系外出现的新型权利类型,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许可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也是其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许可是一个在理论上存在的描述性的、总括的概念,是专利实施许可、商标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等的总称。通常根据情况知识产权许可由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任意组合以及他们的子权利的任意组合而构成。

知识产权许可能促使知识产权应用、加快新技术传播,有利于鼓励创新、刺激知识产权人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更多投入。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之后,对许可人而言,由于自身不具备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因而通过许可既可以使自身基于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也可以全面利用经济资源,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对于被许可人而言,也许在资金、市场、人才等其他经济资源都满足的情况下,独缺其发展所需的知识产权,因而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许是企业发展的捷径。因此,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权利变动领域,知识产权许可既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决定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这是所有权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权利人对拥有的知识产权既不能自身使用,也不能对外许可,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就成为了知识产权人的一种义务,法律可以介入。

(二)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作为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的一种专有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抑制自由的特权,它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这在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制度上都有所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构建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众利益平衡的历史。”知识产权许可制度适度而合理的保护,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阻碍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使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体现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人从知识产权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将知识产权许可出去。只要许可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他人如果想使用该权利就只能从许可人手中花钱购买,所以,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就形成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利益的博弈。许可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利决定是自己保留知识产权还是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出去,如果许可出去,是许可给一人还是多人,在这方面许可人掌握着主动权。但是,为了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被许可人也不是完全被动的,他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许可人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许可期满之后是否与被许可人继续合作。知识产权许可制度保障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利益,任何一方利益受损均可寻求法律制度的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

第二,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体现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利用许可合同的外在形式实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以保障许可方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为逻辑起点。创造者作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对知识产权拥有专有权,而知识产权应用于社会就离不开传播者,知识产权经过传播者这一中间媒介才能最终进入市场流通渠道,为使用者所利用,进而创造社会财富。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但知识产权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耗费巨大的智力和物力,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如果别人能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挫,结果就会适得其反。因此,法律确定了相关制度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知识产品被创造出来之后,只有应用于社会,被众多使用者所掌握才能创造财富,在这个过程中传播者的作用又是必不可少的。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创造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关系密切,在整个过程中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因此,与法律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保护原因相似,法律对传播者和使用者的保护也是必需的。

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

依据不同的标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有不同的分类,我们重点介绍以下两种分类:

(一)普通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根据知识产权人享有对其知识专有使用的权限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通常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第一,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就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间和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授予被许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中一项或者数项权利,同时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内,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或者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合同即为普通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还可以再细分为一般的普通许可合同和从属许可合同。从属许可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被许可方经过许可方同意后,自己能够以“许可人”的身份再向第三方发出的许可合同。当然,此时被许可方从分许可方得到的使用费也必须与许可方分享。

第二,独占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授予被许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中一项或者数项权利,同时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内,不得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或者再向第三方转让的许可合同。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方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内,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以相同方式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由于独占实施许可授权的范围广,对被许可方有很大的优势,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类型的许可要高。

第三,排他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授予被许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中一项或者数项权利,同时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范围和同一时间内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但不得再向第三方发出许可的许可使用合同。

(二)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出版许可合同。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出版许可合同。

第一,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授权的人将取得的专利作为转让方许可他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产品,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除非经过约定受让方均不得自行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各国规定专利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授权使用一项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其中必须确定写明授予专利的国家名称和它的专利号。同所有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一样,在专利许可中,许可给对方的是专利使用权,如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保留专利所有权。在实践中,即使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整个专利授予国家的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专利,且许可期限与专利期限相一致,从实际效果看好像是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了被许可方,但是在法律上仍是使用权的转让。

第二,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多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为一般情况下没有注册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这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所有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商标使用许可有独占许可、一般使用许可两种许可方式。由于商标许可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许可必须向有关国家商标局登记备案。

商标许可也可能作为技术转让交易的一部分,与专利许可和专用技术许可结合在一起进行。在同一项目中,许可方可既提供生产制造产品的技术,又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第三,著作权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即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通过约定将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授予被许可人行使所签订的一种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和条件使用版权人的作品,必须向版权人支付使用费。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是把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使用权让与他人行使,保留所有权。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许可仅仅是针对版权中的财产权许可而言的。各国法律都规定,版权中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是不能许可和转让的。有些国家还规定,即使通过合同约定版权人放弃精神权利,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此外,作品的作者死后,其著作权将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享有版权财产权中的一切权利,其他人如要使用该作品,必须取得该版权继承人的许可。著作权许可按同一使用权被许可人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分为专有使用和非专有使用。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7.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美)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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