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居延汉简看汉代西北屯戍的医疗制度

2011-08-15 00:45樊普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居延汉简

樊普

(南阳师范学院图书馆 河南南阳 473061)

从居延汉简看汉代西北屯戍的医疗制度

樊普

(南阳师范学院图书馆 河南南阳 473061)

通过对居延汉简中为数不多的医药简中关于各级屯戍组织的医疗设施、吏员病书及视事报告、病卒名籍的按月编制上报、高层屯戍组织的巡回医疗制度以及戍卒死亡抚恤等问题的探讨,展现了汉代西北屯戍管理的严密和完善,说明了这套包括多方面内容的医疗制度,在当时的物质条件下,对于保障吏卒的生命健康、维护战斗力、安定军心等方面都是行之有效的。

居延汉简;医疗制度;汉代西北屯戍

汉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派大将路德博率军屯居延,开创了居延边塞的烽燧防御系统[1]。而对于当时整个居延屯戍的生活状况及管理制度,传世文献甚少记载。幸而1930~1931年和1972~1982年,考古工作者先后在甘肃省居延海地区挖掘了约三万枚汉简,主要记录了该地区屯戍官兵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为我们研究汉代社会历史和烽燧设置的管理制度提供了珍贵的资料。而其中为数不多的医药简牍,对我们了解汉代居延边塞实行的医药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弥补了文献材料的不足。虽然汉简在出土时大都散乱残碎,但经过考古学者多次整理,相继发表了数种考证释文的专著。本文所用居延汉简资料,均出自《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和《居延新简》[3],文中不再详注。

一、各级屯戍组织中的医疗机构和设施

(一)高层屯戍组织都尉府、候官中设专门医疗机构

“□皆材置员医吏□”(E.P.T52:578),设置医吏,是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此简文残缺,无法说明医吏是置于都尉府一级屯戍组织,还是设于候官。但是正因为在都尉府和候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所以在居延汉简中不断见有“府医”和“官医”的称谓:

……后数日府医来到饮药一齐置□□ 49.31,49.13

临木候长报官医张卿卿前许为问事至今未蒙教 157.28

“医吏”和专职的府医和官医,都证明在高层屯戍组织中有专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而据简“□医卒夏同,予药二齐,少偷”(E. P.T52:228),可知在官设医疗机构中除了医吏、官医之外,还有医卒若干人,从事制药、配药、护理、助诊等医疗事务工作[4]。

候官是边塞防御系统中的医疗中心。

“病年日月,署所病,偷不偷,报名籍候官,如律令”(58.26)这支简应是候官下达给下属机关的命令,要求下属机构将本部患病者于何年何月日得病,得什么病,病况如何,必须按“名籍”形式报至候官。说明居延边塞对戍卒疾病的掌握和治疗,一般由候官一级处理。

元康二年二月庚子朔乙丑,左前万世燧长破胡敢言之候官:即日疾心腹,四节不举 5.18,255.22

五凤三年四月丁未朔甲戌候史通敢言之官,病有廖,即日视事敢言之 E.P.T53:26

元康四年三月戊子朔甲辰望泉燧长忠敢言之候官,谨写移病卒爰书一编敢言之 227.26

以上诸简说明吏员无论请假或销假,一般情况都是报之侯官,以便得到及时治疗或者及时安排工作;而“病卒爰书”是具有病历性质的证明文件,交与候官,也是为了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候官的医疗中心作用由此窥见。

(三)基层屯戍组织候部烽燧中有必要的医药储备

我们先来看这样一支药方简 89.20:

伤寒四物乌喙十分细辛十分术十分桂四分以温汤饮一刀刲 日三夜再行解不出汗

由于气候恶劣及生活条件的艰苦,“伤寒”在居延冬春季节应为常见病。这样的药方简,既有药方又有服法,说明烽燧中不仅有此类储备,而且非常普及。诸如此类的药方简还有一些,对一般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有重要作用。

由于人员少,每个烽燧四五人,每个候部三四十人[5],不可能设置专门的医务人员,于是候部和烽燧要进行必要的药物储备。如简:

守御器簿……药盛橐亖 506.1

这应该是上级检查烽燧守御器情况的记录,“药盛橐”很可能就是王国维《流沙坠简·考释·屯戍类》四十四页中所讲的药函[6],是行军时盛应急药物的设备。从中我们看到居延屯军把医药设备摆在军事体系之中,装备到最基层的战斗单位,足见其重视的程度。

二、吏员生病上报病书及视事制度

(一)吏病及视事书卷制度

我们先来看这样两支简:

阳朔二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 8.1

建昭六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 46.17

这两支简应当是簿册的首简,相当于今天的封面。虽然簿册已不详见,但是内容应与标题所示,是全年吏员因病去职及何时恢复视事的记录。据《汉书·元帝纪》,建昭仅五年,翌年春即改元竟宁,五月元帝驾崩。这里仍书“六年”,看来此简是改元诏令还未到达居延时所立,由此可见这种书卷建立于每年正月,逐月登记至年终归档。而建昭六年即公元前33年至阳朔二年即公元前23年,前后间隔近十年,书卷形制和书写格式完全相同,说明这是一种沿用已久并且严格执行的定制[7]。

(二)吏员生病要写病书

吏员生病有特殊的要求,即要及时上报病书并建立医疗档案。病书见下简:

甲渠候官病书 26.22

肩水候官燧长收病书 274.36

病书即具体的病情报告,是吏员不能视事的请假条,病书具体内容如下简:

建武三年三月丁亥朔己乙丑城北燧长党敢言之

乃二月壬午病加两脾雍肿匈胁丈满不耐食饮未能视事敢言之 E.P.F22:80-81

三月丁亥朔辛卯城北守侯长匡敢言之:谨写移燧长党病书如牒敢言之今言府请令就医 E.P.F22:82

这是一份典型的病书范例,前简是燧长党写给候长的病书报告,后者则是候长匡在接到党的病书后仅隔一天向都尉府的转呈。从此病书可知,候官以下吏员的病书及视事书,也可以直接“言府”。而党病近十天未愈,“言府”也是为了能得到更好的治疗。

(三)吏员病愈要销假

吏员病书上报后,还要将治疗情况及时上报,服药后病情好转就要上书销假,马上“视事”,前所述简 6.8、简E.P.T53:26即是典型的病愈视事报告。类似的简还有很多:

病有廖月十三日视事当□ 190.3

甲渠言士吏孙猛病有廖视事言府…… 185.22

对于服药多齐未愈的戍吏,要及时上报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以免延误病情,也可以申请外地就医[8],见下简:

……今言府请令就医 E.P.T22:82

□头痛寒热饮药五齐不愈戎掾言候官请E.P.T59:269

对于久治无效、病情继续恶化的吏员,则要附报爰书,如果一旦死亡,爰书就成了重要的凭证:“□饮药廿齐不愈它如爰书敢言之”(52.12)、“□药卅齐不愈,至八月已□□府□爰书”(E.P.T43:251)

如前所述,这些病书和病愈后的“视事”报告编制在一起,就成为一个戍吏的医疗档案。这种在屯戍官吏中普遍实施了的行政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上级机关对戍吏能否恪守其职了如指掌,根据汉代对国家官吏的考课制度“吏三月不视事、或病宁过久,即以老病免”[9],那些久病不能视事的吏员,则要免职,这里有以备考稽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使病吏得到及时治疗,以保持边塞的戍守力量。

三、按月编制、上报病卒名籍

居延地处西北边塞,多风沙,气候严寒,戍卒易患病,简文中“伤寒”、“炅热”、“足疡”等出现频率很高,因此根据屯戍制度要求,下级屯戍组织要按月向候官呈报病卒名籍。如同吏员病书制度一样,此举也是为了病员能得到及时治疗,以维持军队的战斗力。简58.26“病年日月署所病偷不偷报名籍候官如律令”,从制度上规定了呈报的名籍要注明何时发病、何病、是否治愈等内容。

鉼庭受廿三部五凤四年三月病卒名籍 45.15

简4.4AB则是具体的病卒名籍的典型范例:

第二十四燧卒高自当以四月七日病头痛四节不举

鉼庭燧卒周良四月三日病苦□

第二燧卒江谭以四月六日病苦心服丈满

第卅一燧卒王章以四月一日病苦伤寒……

当本部燧病员治愈之后,还要报送治疗情况的报告:

遣尉史承禄便七月吏卒病九人饮药有廖名籍诣府会八月旦…… 311.6

四、行部视病及巡回医疗制度

简18.5载“永光四年闰月丙子朔乙酉太医令遂丞褒下少府中常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闰月戊子少府余狱丞从事……”,这好像是一道太医令诏书的文书,没有具体内容,可以认为边塞防御系统中的医药诸事也属太医令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而纵观整个居延汉简,没有发现药物价格的记录,我们可以相信居延边塞戍屯人员的医药需求是国家免费供给的。简E.P.T22:246“告吏谨以文理遇戍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同样体现了各级官署对吏卒生命健康问题的关注,其中的“病致医药”,本文即是全面证明。

(一)行部视病

简E.P.T8:13“闰月十三日到以十四日□□□□以十五日还到□六日行部视病者正月旦到十”。虽然正值天寒地冻的正月初,高层戍吏还是深入基层屯戍组织进行视察,以便了解具体情况,并能及时解决一些问题,安定军心。

(二)巡回医疗

前文也提到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加上生活艰苦,戍边吏卒患病率高:“今年卒多病日廿人病”(286.2)。除了下级机构的病人去候官或都尉府治病外,府医、官医还要在各烽燧巡回医疗,病卒就可以免除劳顿,及时得到治疗,保持了戍边的军备力量。具体的见下简:

□官遣医诊治□□ E.P.T53:134

……后数日府医来到饮药一齐置□□ 49.31,49.13

五、戍卒死亡抚恤问题

我们在简文中常发现“爰书”字样,大体有“病卒爰书”和“卒病死爰书”两类,这两类都属于证明性文件,前者是戍卒病情的报告,前面所提到的简227.26即属此类; 后者则相当于死亡证明。如:

谨移戍卒病死爰□ 198.9

右病死爰书 E.P.T59:638

戍卒病病死告爰书 E.P.C:50

如果屯戍士卒战死,政府给予丧葬费和抚恤金。下简是对边郡吏卒为羌人所杀的抚恤诏书[9]:

各持下吏为羌人所杀者赐葬钱三万其印绂吏五万又上子一人名尚书卒长□ 奴婢二千赐伤者各半之,皆以郡见钱给长吏临致以安百姓也早取以见钱□ 267.19

戍卒因病死亡,除了按照规定要上报爰书外,还要买棺材装殓,清理死者遗物并记录在册,以备家属领取:

竟宁元年戍卒病死衣物名籍 49.17,217.26

建国天凤二年二月戊辰朔戊寅第十桼候长良敢言之谨移戍卒病死爰书旁行衣物劵如牒敢言之 E.P.T48:136

出物故 戍卒魏郡内黄东郭里詹奴 三石具弩一完 蒿失铜鍭五十完 一兰莞 各一负索一完 凡大小五十五物.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丙子□ 418.2

戍卒得安国里毋封建国病死 官袭一领 官绔一两 一两 钱二百卅 287.24

高大伦先生根据简261.13B,261.27B“凡千丗九 钱二百 死卒钱二百卅”及前简287.24,认为病死戍卒除了殓具、殓服开支之外,还应有二百多钱的抚恤金,才能与当时边境的物价情况相符[10]。

六、结语

综上所述,居延汉简中的医药简牍对我们了解西北边塞防御系统中的包括多级医疗机构、吏病及视事制度、高层的巡回医疗和行部视病、戍卒死亡抚恤等多方面内容的医疗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虽然由于中央政府的医药供应无法满足广大屯戍吏卒的实际需要,经常会“无医治,故不起病”(简 843),但是两汉西北边屯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说明这套与整个屯戍管理相适应的医疗制度,在当时的物质条件下对于保障屯军的生命健康、安定军心、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发挥了坚强的后盾作用。

[1][9]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2.

[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下册)[M].文物出版社,1987.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M].文物出版社,1990.

[4]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M].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

[5]陈直.居延汉简研究[M].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

[6]王国维.流沙坠简[M].中华书局,1993.

[7]孙其斌,许福明.居延汉简中的医务制度[J].中华医史杂志,1993 (2).

[8]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M].中华书局,2003.

[10]高大伦.居延汉简中所见疾病和疾病文书考述[A].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简牍学研究·第二辑[C].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

樊普(1979-),女,河南南阳人,历史文献学研究生,南阳师范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历史文献学及古籍整理。

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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