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011-09-24 05:51:48金道超
教育与职业·综合版 2011年9期
关键词:形势内容

1997年3月,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號,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等事项,曾对规范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人才选用机制的变革、高校毕业生规模的扩大、就业形式和渠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变化,《规定》无论在形式(部门规章)和内容上都已不适应当前以及今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因此建议:

1.尽快修订《规定》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法规,即修订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如果当前颁布该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可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无论作为“法”还是“条例”,都希望尽快出台。

2.总结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经验,尤其中央和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经验,在“法”或“条例”中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关于大学生毕业与创业的责任,确保政策与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落实。

3.条款除要避免原有的“计划”色彩、扩大覆盖面(如就业与创业)等内容外,还要既适应当前形势又具有前瞻性,至少要能够适应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形势等内容。

(金道超全国政协委员,贵州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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